蓝石资产,全国首例虚假陈述判决,暴露出四大违规?
相关案件始末:
1、2016年8月4日,大连机床公开发行了规模为5亿元的“16大机床SCP002”超短融,债券存续期为270天,到期日为 2017年5月2日,发行利率为6%/年。债券募集说明书增信措施部分载明,案涉债券提供5亿余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账期与金额可以覆盖案涉债券本息。
2、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集团向蓝石资产管理公司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产管理公司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
3、大连机床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
4、2016年12月16日至2017 年2月13日期间,蓝石资产担任管理人的自有私募基金“蓝石盘古1号基金”陆续买入5亿元债券,价格为五折。
5、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8年7月5日,大连中院裁定大连机床集团等27家相关公司合并重整。
6、2019年4月19 日,大连中院裁定批准大连机床系列企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此后,执行期限多次延长至2021年4月19日。根据大连机床系列企业重整计划方案,无担保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2.72%。
7、蓝石资产诉称,蓝石盘古1号持有5亿元“16大机床SCP002”对应的债权在重整程序可获得现金清偿,清偿金额为4134万元,与债权本息金额5.45亿元相比发生损失5.03亿元。
法院的审判聚焦: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
1、法律适用问题;
2、16大机床SCP002的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
3、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各自义务;
4、蓝石资产管理公司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的信息透露:
兴业银行方面的律师认为,蓝石资产是在明知大连机床其他债务到期不能偿还、评级连续下调的情形下,多笔购入并全盘接手了这个债券,有严重的过错,且原告蓝石资产和大连机床有密切关系,是大连机床各项债券购买最多的机构,私下存在“结构化发行”、“返费”等利益输送 。
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庭审中表示,且2016年11月29日,涉案债券已经实质违约,蓝石资产购买的债券都是违约之后的,方式是中金公司在市场上购买其他持有人的债券,再转卖给蓝石资产,存在不合理之处,蓝石资产和中金公司存在利益输送。
知本律所也答辩称,蓝石资产作为“盘古一号”基金的管理人,在大机床已经出现相关债券交叉违约的情况下,在被降为C的情况下,在承销商明确表示应收账款托收账户金额为0的情况下,依然用大量买入并持有大机床债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蓝石资产,未能尽到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的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通过原告方的举证和诉讼中的司法审计程序,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确认了某集团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包括隐瞒真实财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认承销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1.兴业银行对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2.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其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3.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
4.依法认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认定其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投资者的过错: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产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集团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集团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蓝石资产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由于蓝石资产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16大机床SCP002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产仍然坚持购入16大机床SCP002的行为,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产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产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